编码 | 3707860105101 |
项目名称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单位 | 市人防办 |
设定依据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实施机关 | 市人防办 |
审批对象 | 建设单位 |
法定时限 | 2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