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油区办->事项目录
编码 3707860106601
项目名称 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单位 市政府油区办
设定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共同审批部门
实施机关 市政府油区办
审批对象 管道企业
法定时限 2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