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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未按规定时间将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提供或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处罚
[无子项]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无子项]
对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处罚
[无子项]
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无子项]
对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处罚
[无子项]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有1子项]
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处罚
[无子项]
对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无子项]
对土法炼制砷、汞、铅、硫磺、焦炭、石油、有色金属等产品;新建水泥(特种水泥除外)、火电、钢铁、炼油、玻璃等小型项目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
[无子项]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无子项]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村民居住区内及其周围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的处罚
[无子项]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无子项]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无子项]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无子项]
对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处罚
[无子项]
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无子项]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无子项]
对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未按规定申报、报告、记录环境事项的处罚
[无子项]
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无子项]
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无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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