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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71-000
事项名称 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财政局
设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2005年2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132号)二、主要职责(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财政监督处、非税管理处31663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