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80-000 |
事项名称 |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设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46号公告自2014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一中队 3167640 二中队 3442110 三中队 3632147 四中队3660250 交管科 3163346 事故科 316657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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