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01182-000
事项名称 对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设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46号公告自2014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二)驾驶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机动车的。(三)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四)货运车辆和挂车未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或者遮挡、污损车身反光标识的。(五)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六)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七)载物行驶时散落、飞扬、流漏载运物的。(八)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九)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十一)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十二)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行驶的。(十三)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十四)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非因超车需要驶入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十五)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牌的。(十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一中队 3167640 二中队 3442110 三中队 3632147 四中队3660250 交管科 3163346 事故科 316657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