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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183-000
事项名称 对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设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46号公告自2014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一)未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二)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者驾驶者的。(三)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无陪驾的。(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五)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的。(六)驾驶时观看影视录像或者调试导航装置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一中队 3167640 二中队 3442110 三中队 3632147 四中队3660250 交管科 3163346 事故科 316657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