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01198-000
事项名称 对客运机动车超过规定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设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46号公告自2014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机动车载客载货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机动车载物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一中队 3167640 二中队 3442110 三中队 3632147 四中队3660250 交管科 3163346 事故科 316659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