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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1117-000
事项名称 对机动车借道通行或变更车道,违反《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设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8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第三项 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第四项 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第五项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8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一中队 3167640 二中队 3442110 三中队 3632147 四中队3660250 交管科 3163346 事故科 31666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