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21101-000
事项名称 对教练车未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未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安全装置、两侧车门未喷涂单位名称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设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8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安全装置,两侧车门喷涂单位名称。《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8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一中队 3167640 二中队 3442110 三中队 3632147 四中队3660250 交管科 3163346 事故科 31666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