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1123-000 |
事项名称 | 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设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十条第一款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一中队 3167640 二中队 3442110 三中队 3632147 四中队3660250 交管科 3163346 事故科 31667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