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3808-000 |
事项名称 | 对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的通知》(潍环发〔2013〕22号)由潍坊市环保局审批的报告表、登记表类建设项目(鲁环发【2010】42号文委托潍坊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其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环保局。《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潍环函〔2013〕63号)房地产、公路、城市交通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部由县市区环保(分)局审批。《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潍环函〔2014〕26号)机械电子、畜禽养殖、屠宰、仓储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部由县市区环保(分)局审批。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71号)二、主要职责(六)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内部机构设置(二)法规宣教科。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4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