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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3828-000
事项名称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71号)二、主要职责(六)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内部机构设置(二)法规宣教科。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4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