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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3879-000
事项名称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第五十一条: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71号)二、主要职责(六)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内部机构设置(二)法规宣教科。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5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