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3886-000 |
事项名称 |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71号)二、主要职责(六)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内部机构设置(二)法规宣教科。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5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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