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3807-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监管通知发送至该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地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71号)二、主要职责(六)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内部机构设置(二)法规宣教科。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53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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