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3826-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6号)二、主要职责(一)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法规宣教科0536-31273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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