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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3887-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6号)二、主要职责(一)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法规宣教科0536-31273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