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3895-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获得资质、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及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对持证单位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二)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三)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四)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五)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六)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持证单位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偷排、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收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6号)二、主要职责(一)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法规宣教科0536-31273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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