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3896-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6号)二、主要职责(一)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法规宣教科0536-31273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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