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746-000 |
事项名称 | 财政检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水法》(主席令74号)第六十五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132号)二、主要职责(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财政监督处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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