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3804-000 |
事项名称 | 排污费及滞纳金的征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71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废水每一当量征收标准为0.9元;废气每一当量征收标准为1.2元;噪声超标征收标准:超标1分贝350元,2分贝440元,3分贝550元,4分贝700元,5分贝880元,6分贝1100元,7分贝1400元,8分贝1760元,9分贝2200元,10分贝2800元,11分贝3520元,12分贝4400元,13分贝5600元,14分贝7040元,15分贝8800元,16分贝及以上11200元。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3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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