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3805-000 |
事项名称 | 污水处理费及滞纳金的征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12号)《临朐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府委托县环保局和自来水公司代征。 |
三定方案 | 无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工业用水、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3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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