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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3805-000
事项名称 污水处理费及滞纳金的征收
实施主体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12号)《临朐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府委托县环保局和自来水公司代征。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工业用水、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3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