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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3803-000
事项名称 拒不履行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的代履行
实施主体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71号)二、主要职责(六)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内部机构设置(二)法规宣教科。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代履行
实施条件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3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