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3806-000 |
事项名称 | 拒不履行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理决定的代履行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71号)二、主要职责(六)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内部机构设置(二)法规宣教科。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代履行 |
实施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40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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