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3801-000 |
事项名称 | 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71号)二、主要职责(二)负责环境监察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对全市范围内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实施程序 | 1、监察准备;2、制定方案;3、现场检查;4、调查取证;5、视情处理;6、监督执行;7、总结归档。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相关环保审批手续;2、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重要产污节点;3、防治设施运行台帐、自行监测记录;4、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情况。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3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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