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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802-000
事项名称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71号)二、主要职责(二)负责环境监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全市范围内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程序 1、制定大气污染源监察计划。2、大气污染源现场监察。3、工况调查。4、视情处理。5、定期复查。6、总结归档。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脱硫剂、脱硝剂用量记录。3、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4、环境监测报告及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3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