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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803-000
事项名称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71号)二、主要职责(二)负责环境监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全市范围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程序 1、监察准备;2、制定方案;3、现场检查;4、调查取证;5、视情处理;6、监督执行;7总结归档。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相关环保审批手续;2、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重要产污节点;3、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记录;4、危废申报、危废管理计划备案、危废转移联单;5、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法规宣教科 0536-31273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