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3809-000 |
事项名称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号)二、主要职责(二)负责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对全县范围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实施程序 | 1、监察准备;2、制定方案;3、现场检查;4、调查取证;5、视情处理;6、监督执行;7总结归档。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相关环保审批手续;2、企业基本情况、放射源的管理情况、放射性废气、废液产生节点、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3、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护设施、自行监测记录;4、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监察大队0536-31280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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