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1704-000 |
事项名称 | 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589号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国家赔偿费用被侵占 |
实施程序 | 1、审查国家赔偿费用被侵占情况;2、制定追缴方案;3、组织实施。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财政监督局31663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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