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1706-000 |
事项名称 | 罚没所得追缴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实施程序 | 1、审查罚没所得非法处理情况;2、制定罚没所得追缴计划;3、组织实施。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罚没依据、所得明细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财政监督局31663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