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1712-000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实施程序 | 1、提报材料;2、现场办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采购合同副本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政府采购中心31663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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