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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0803-000
事项名称 临朐县教学成果奖评选
实施主体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设立依据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关于印发<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3〕133号)第八条: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授权市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10]57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表彰奖励、教师系列职称推荐、评审及聘任和继续教育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关于印发<潍坊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3〕133号)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第四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鲜明的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的指导思想,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能够代表教学改革的先进方向;(二)有比较系统的实施方案、操作过程,有两年以上的实践验证,对提高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果;(三)有市级以上
实施程序 1、成立认定工作机构;2、启动评审认定工作;3、审议评审认定方案;4组织评审认定。(一)成立认定工作机构。市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各系列评审认定组长,牵头组织相应系列成果奖的评审认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教研室、市电化教学研究中心、市实验教学研究中心,市职成教科、基础教育科、体卫艺科、安全科\市托幼办\等组织实施,组织人事科、督导室、监察室等全程参与各系列的评审认定的监督工作。(二)启动评审认定工作。市教研室协调各相关单位、科室,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评审标准、程序、比例的调研,制订各系列评审认定方案。(三)审议评审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奖励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政工科 0536-321202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