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901-000 |
事项名称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科技局 |
设立依据 | 1、《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60号)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4号)二、主要职责(十四)依法查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成果专利科 0536-312293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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