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903-000 |
事项名称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科技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条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中介服务项目的通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6号)二、主要职责(十四)依法查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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