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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420-000
事项名称 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救助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函〔2008〕119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五)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文件无明确规定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灾救济科 0536-312030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