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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438-000
事项名称 城镇“三无”人员供养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81号)第一条自2013年1 月1日起,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规范。 《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潍民字[2012]5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养办法是指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城镇“三无”人员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五)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申请2村初审3镇街区审核4、审批 《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81号)二、完善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审批和注销程序按照本人自愿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公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城镇“三无”人员资格,建立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数据库,及时审核发证,做到应保尽保。 《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潍民字[2012]59号)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潍民字[2012]59号)第六条 凡申请享受城镇“三无”人员待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免冠1寸照片2张;(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法定抚(扶)养人、赡养人证明;(三)残疾人须提交残疾证复印件、患精神疾病的须提交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32122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