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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439-000
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2006年1月20日颁布;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五)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申请2村初审3镇街区审批 《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16号)第十条 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3]36号)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保管审核审批类五保档案,归档范围。 1、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材料;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4、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材料;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文件材料;6、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32122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