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601401-000
事项名称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裁决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法定) 临朐县婚姻登记处(委托)
设立依据 《婚姻法》(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章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 号)第二章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五章第三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临朐县婚姻登记处的批复》(临编办发〔2013〕3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五章第四十一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实施程序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四十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1)确认管辖;(2)确认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3)确认当事人所持证件、证明齐全有效;(4)确认申请提出的时限。 2、受理。(1)询问;(2)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3、审查。(1)对证件、证明和申请书进行审查;(2)计算机核查。 4、报批。(1)准予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和核对,情况属实,拟准予撤销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民政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婚姻登记处 32122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