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1445-000 |
事项名称 | 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政策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法定) 临朐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确定机构改革调整及新设立事业机构性质及人员编制的通知》(昌编发〔2001〕15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申报;审核;报批;备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或农村居民)以市社保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直接办理;2、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到各镇街区民政办公室或主管单位领取并填写《昌邑市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申请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32122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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