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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435-000
事项名称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法定) 临朐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委托)
设立依据 1、国务院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第三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当地的救助站具体实施。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朐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的批复》(临编办发[2011]21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接待;告知;询问核实;救助服务;管理;离站。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二章 接待服务 第一节求助接待 第二节安检登记;第三章 在站服务 第一节生活服务 第二节寻亲服务 第三节医疗服务 第四节未成年人教育服务;第四章 离站服务 第一节离站准备 第二节自行离站 第三接送返回 第四节终止救助 第五节其他情形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民政部2003年第24号部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 随身物品的情况。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32122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