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486-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交通运输局 |
设立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临朐县道路运输管理处等事项的批复(临编〔2013〕15号34主要职责:负责道路旅客、货运、汽车维修等运输市场的管理,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执法监察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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