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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2406-004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交通运输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二)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 (三)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四)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五)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临朐县道路运输管理处等事项的批复(临编〔2013〕15号70主要职责:负责道路旅客、货运、汽车维修等运输市场的管理,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执法监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