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804-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技术证书范围规定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布,1995年10月1日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2、《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2﹞43号)。一、主要职责8.指导全县体育产业发展,归口管理体育县场。二、内部机构(二)业务科培训、报批、管理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体育局业务科 321290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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