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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0808-000
事项名称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设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7月16日山东省体育局鲁体字〔2013〕13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 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应当根据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符合简易程序的,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符合一般程序的,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具体处罚标准如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罚款;(三)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具体处罚标准如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罚款;(三)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四)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下列违法事项的具体处罚标准如下:(一)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二)经营者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未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三)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经营者不配合或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具体处罚标准如下:(一)经营者有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不配合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二)经营者以威胁或暴力方式阻扰执法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2﹞43号)。一、主要职责8. 研究拟订体育产业政策,指导全县体育产业发展和经营活动,归口管理体育县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体育局业务科 321290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