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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505-000
事项名称 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
实施主体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7月修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下达节能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职能监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及《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7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时报送、报送内容不真实的
实施程序 1、根据检查来源的不同下发监察通知;2、企业开展自查;3、现场监察;4、下发限期整改书、督促整改5、对整改情况跟踪核实。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运行日志、设备的维护、设备台帐、设备采购记录原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节约能源办公室(挂节能监察中心牌子) 318759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