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809-000 |
事项名称 | 对经营者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修订)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相应的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规定;(三)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四)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2﹞43号)。一、主要职责7.制定全县体育竞赛计划,组织、管理、指导全县体育竞赛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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