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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0809-000
事项名称 对经营者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修订)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相应的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规定;(三)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四)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2﹞43号)。一、主要职责7.制定全县体育竞赛计划,组织、管理、指导全县体育竞赛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