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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0812-000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设立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2﹞43号)。一、主要职责10. 研究拟订体育产业政策,指导全县体育产业发展和经营活动,归口管理体育县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