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0506-000 |
事项名称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监督监察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设立依据 |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主席令第4号通过):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循环经法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职能监察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主席令第4号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大高耗能行业企业未按法律规定使用或停用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 |
实施程序 | 1根据检查来源的不同下发检查通知;2、企业开展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限期整改书、督促整改5、对整改情况跟踪核实。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说明书,参数,淘汰目录原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节约能源办公室(挂节能监察中心牌子) 318759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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