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819-000 |
事项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布,1995年10月1日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2﹞43号)。一、主要职责12.制定全县体育竞赛计划,组织、管理、指导全县体育竞赛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吊销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体育局业务科 321290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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